虛擬資產近年來的迅速崛起,使其成為不可忽視的全球資產類別。論壇邀請到來自美國華府數位經濟、金融科技與相關公共政策領域的專家Linda Jeng發表專題演講,並請到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吳秦雯、幣安代表Damien Ho、台灣大學助理教授立法委員葛如鈞以及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熊全迪等國內具代表性的虛擬資產業者、法律業界、立法相關單位等學界業界專家對談,現場及線上近百位來自政府單位、金融業界、學研機構以及產業來賓報名參加。
在主題演講中Linda認為區塊鏈技術的革命性之處在於成千上萬的驗證者都共享一個透明且不可變的公共帳本,區塊鏈是通用清算結算層;在數位時代使用區塊鏈和密碼技術的制約與平衡原則變得非常關鍵! 人們熟悉的金錢已經數位化並且變得可編程,我們的個人數位身份和數據正在成為網路安全攻擊的目標, 而由多方控制的去中心化數位身分系統更能抵禦攻擊。台灣是全球數位基礎設施舞台的領導者也是一個多元化的民主國家, 數位新時代對台灣來說是一個關鍵的機會,台灣可以成為全球領導者,能為建立下一代互聯網Web3 的民主和多元化的身份層做出貢獻, 也對社會治理和文明發展產生無法衡量的影響。
論壇討論由政大法學院科技變革與金融創新研究中心主任吳秦雯副教授主持。 Damien從平台業者角度分享關於適當監管的想法。參考幣安全球的經驗,他認為監管設計要考慮到虛擬資產特有的適用路徑, 加密資產發行初期就直接觸及個人投資者,逐漸才有企業甚至政府機構參與。不管是否有專法,Damien表示支持專屬的監理規範,重點是認知到加密資產基於新型技術應用及跨國界無時差等獨特性、需能有效識別並管理關鍵風險點、提供給業者明確的法遵依據、同時與國際趨勢緊密接軌促進跨國合作。總結觀察各國監管經驗,大致有以下的重點(1)分級分業管理(2)符合民眾期待(3)分階段實施,例如韓國就是以消費者保護先行,其餘運營面則後續再考慮(4)識別關鍵風險點並做原則性導向的監管 (5)成立監管專門團隊, 廣納來自金融、科技、網絡等背景的專家, 例如韓國(6)兼具彈性與延展性以因應科技迭代發展快速。
葛如鈞委員是具有科技技術及豐富產業經驗的專家型立法委員,他認為專法並不是萬能丹,要考量到應具備實施的條件例如有足夠工具進行實質管理、立法及執法者理解正確、並且要待時機成熟。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去(2023)年9月發布「管理虛擬資產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VASP)」十大指導原則, 透過日常監理及金融檢查等已經存在的金融監理手段, 著重洗錢防制。葛委員認為立法方面已取得重要的進展並應持續努力: (1)科技是理性中立的,立法者應該更積極擁抱科技變革,利用新科技增進社會效率增進人民福祉。(2)加速央行CBDC推動進程。(3)NFT非同質加密貨幣將納入打詐專法中。(4)比特幣ETF金管會已宣布可能會考慮在一定限制下開放民眾購買。(5)促進多元發展: 金管會的執掌是兼顧管理及發展, 多元發展應跨實體與虛擬, 甚至是AI導入金融、金融應用新科技, 都應朝更開放能接軌國際容納更多元競爭為發展方向。最後與談人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熊全迪律師從法律規管的角度分享看法。2021年金管會以洗錢防制法框架以法遵聲明制度管理業者,至今有26家業者通過。上個月公會成立並已著手擬定業者自律規範,預期金管會發布的指導原則應會被納入。另值得注意的是,七月洗錢防制法剛通過修法, 新規定是採許可登記制業者需向金管會申請,新舊法的核心差異在將行政法改列為刑事法, 一旦違法負有刑事責任。熊律師認為如果修訂專法可考慮採用發執照的許可制度並參考日本, 新加坡, 歐盟MICA等,納入消費者保護、信息揭露、業者及客戶資產分離等類似傳統金融監管的通適範圍。
提問部分:
首先由政大法學院FINTEC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員澳洲蒙納許大學臧正運教授提問:台灣發展RWA (the real-world asset tokenization)需要考量哪些重要的法律與監理面問題?根據國外的經驗,台灣的商業銀行若要從事虛擬通貨的保管業務, 有哪些監理面的問題?
Damien認為RWA只是應用科技而有透明度高、流通性好、效率高成本低、跨國際無時差等特性,但實體資產有證券化價值是很重要的前提,同時要對既有交易的各方都有足夠的誘因。也許流動性較低且實體資產有價值的藝術品或不動產是RWA合適的資產標的物。Linda分享在美國商業法有統一商法典剛修改了Article 12明定貨幣所有權屬於能控制的人,但如何定義”控制” ?是擁有私鑰嗎? 事實上這是還沒有很好的解決,業界也在研擬比私鑰更簡便並能提供更好客戶體驗的替代品 。代幣化時必須考慮商業法是否需要修改,例如:需明定參與權益內容, 用合約、協定、條款細則等來規範各方的權利義務,目前法律是趕不上科技發展的。葛委員補充道: 金管會態度對RWA是很積極的。電子簽章法通過就是重要的基礎工作之一!因應代幣化而產生的挑戰,例如私鑰如何保管, 多人共同持有時如何確保權利義務適當分割與執行等都是重要的課題,因此金管會開放由銀行保管很重要, 也許初期可以用全資轉投資子公司將託管業務與銀行原有業務做風險隔離比較穩妥。熊律師則建議重點應關注在現實世界的應用與行為,而不是科技; 同時代幣的發行、交易、移轉過戶等,實為在區塊鏈上類似證券集保TDCC處理的金融交易, 可以參考作為相關規範與權責機構的制定。
論壇由政治大學法學院科技變革與金融創新研究中心與政治大學法學院財團法人指南法學文教基金會共同主辦、幣安學院協辦、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贊助。
在主題演講中Linda認為區塊鏈技術的革命性之處在於成千上萬的驗證者都共享一個透明且不可變的公共帳本,區塊鏈是通用清算結算層;在數位時代使用區塊鏈和密碼技術的制約與平衡原則變得非常關鍵! 人們熟悉的金錢已經數位化並且變得可編程,我們的個人數位身份和數據正在成為網路安全攻擊的目標, 而由多方控制的去中心化數位身分系統更能抵禦攻擊。台灣是全球數位基礎設施舞台的領導者也是一個多元化的民主國家, 數位新時代對台灣來說是一個關鍵的機會,台灣可以成為全球領導者,能為建立下一代互聯網Web3 的民主和多元化的身份層做出貢獻, 也對社會治理和文明發展產生無法衡量的影響。
論壇討論由政大法學院科技變革與金融創新研究中心主任吳秦雯副教授主持。 Damien從平台業者角度分享關於適當監管的想法。參考幣安全球的經驗,他認為監管設計要考慮到虛擬資產特有的適用路徑, 加密資產發行初期就直接觸及個人投資者,逐漸才有企業甚至政府機構參與。不管是否有專法,Damien表示支持專屬的監理規範,重點是認知到加密資產基於新型技術應用及跨國界無時差等獨特性、需能有效識別並管理關鍵風險點、提供給業者明確的法遵依據、同時與國際趨勢緊密接軌促進跨國合作。總結觀察各國監管經驗,大致有以下的重點(1)分級分業管理(2)符合民眾期待(3)分階段實施,例如韓國就是以消費者保護先行,其餘運營面則後續再考慮(4)識別關鍵風險點並做原則性導向的監管 (5)成立監管專門團隊, 廣納來自金融、科技、網絡等背景的專家, 例如韓國(6)兼具彈性與延展性以因應科技迭代發展快速。
葛如鈞委員是具有科技技術及豐富產業經驗的專家型立法委員,他認為專法並不是萬能丹,要考量到應具備實施的條件例如有足夠工具進行實質管理、立法及執法者理解正確、並且要待時機成熟。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去(2023)年9月發布「管理虛擬資產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VASP)」十大指導原則, 透過日常監理及金融檢查等已經存在的金融監理手段, 著重洗錢防制。葛委員認為立法方面已取得重要的進展並應持續努力: (1)科技是理性中立的,立法者應該更積極擁抱科技變革,利用新科技增進社會效率增進人民福祉。(2)加速央行CBDC推動進程。(3)NFT非同質加密貨幣將納入打詐專法中。(4)比特幣ETF金管會已宣布可能會考慮在一定限制下開放民眾購買。(5)促進多元發展: 金管會的執掌是兼顧管理及發展, 多元發展應跨實體與虛擬, 甚至是AI導入金融、金融應用新科技, 都應朝更開放能接軌國際容納更多元競爭為發展方向。最後與談人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熊全迪律師從法律規管的角度分享看法。2021年金管會以洗錢防制法框架以法遵聲明制度管理業者,至今有26家業者通過。上個月公會成立並已著手擬定業者自律規範,預期金管會發布的指導原則應會被納入。另值得注意的是,七月洗錢防制法剛通過修法, 新規定是採許可登記制業者需向金管會申請,新舊法的核心差異在將行政法改列為刑事法, 一旦違法負有刑事責任。熊律師認為如果修訂專法可考慮採用發執照的許可制度並參考日本, 新加坡, 歐盟MICA等,納入消費者保護、信息揭露、業者及客戶資產分離等類似傳統金融監管的通適範圍。
提問部分:
首先由政大法學院FINTEC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員澳洲蒙納許大學臧正運教授提問:台灣發展RWA (the real-world asset tokenization)需要考量哪些重要的法律與監理面問題?根據國外的經驗,台灣的商業銀行若要從事虛擬通貨的保管業務, 有哪些監理面的問題?
Damien認為RWA只是應用科技而有透明度高、流通性好、效率高成本低、跨國際無時差等特性,但實體資產有證券化價值是很重要的前提,同時要對既有交易的各方都有足夠的誘因。也許流動性較低且實體資產有價值的藝術品或不動產是RWA合適的資產標的物。Linda分享在美國商業法有統一商法典剛修改了Article 12明定貨幣所有權屬於能控制的人,但如何定義”控制” ?是擁有私鑰嗎? 事實上這是還沒有很好的解決,業界也在研擬比私鑰更簡便並能提供更好客戶體驗的替代品 。代幣化時必須考慮商業法是否需要修改,例如:需明定參與權益內容, 用合約、協定、條款細則等來規範各方的權利義務,目前法律是趕不上科技發展的。葛委員補充道: 金管會態度對RWA是很積極的。電子簽章法通過就是重要的基礎工作之一!因應代幣化而產生的挑戰,例如私鑰如何保管, 多人共同持有時如何確保權利義務適當分割與執行等都是重要的課題,因此金管會開放由銀行保管很重要, 也許初期可以用全資轉投資子公司將託管業務與銀行原有業務做風險隔離比較穩妥。熊律師則建議重點應關注在現實世界的應用與行為,而不是科技; 同時代幣的發行、交易、移轉過戶等,實為在區塊鏈上類似證券集保TDCC處理的金融交易, 可以參考作為相關規範與權責機構的制定。
論壇由政治大學法學院科技變革與金融創新研究中心與政治大學法學院財團法人指南法學文教基金會共同主辦、幣安學院協辦、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贊助。